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和交易机会,但却选择绕过中介机构与对方订立合同,然后被中介追索承担违约“跳单”责任。
对于这类“跳单”行为,北京法律咨询网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法律上才有相关规定。不过,并不是所有与中介接触之后才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都是“跳单”!
在法律明令禁止的“跳单”究竟指什么?
对“跳单”违约的认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第一,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
中介人是否能主张“跳单”违约,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中介服务,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它是确认的第一步。
二是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
要注意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还是非独家的。
若非独家代理,即卖方同时在多家中介人“放行”场合,则需要考虑多家中介提供合同机会的先后次序,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哪些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它是测量的关键。
三、委托人是否故意回避支付中介费用。
这种情况下,当客户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之后,为了不支付中介费私下交易,又或者恶意地为较少支付中介费而与对方达成交易,就很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北京法律咨询网提醒: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前,应通过《中介服务合同》《确认书》及其他合同,确认有关中介服务的事宜。与此同时,明文规定了“跳单”应当承担的后果,在此过程中,还应自觉保存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
对买卖双方而言:若已实际享有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又能利用其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则于情于理均应支付相应的中介人报酬。更不用说,《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处理已有明文规定,即便是侥幸“跳单”,也仍然不能跑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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