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谢女士和毕先生在儿子一岁半时登记离婚,同意儿子由毕先生抚养。一个月后,双方签署了《变更监护权协议》,同意儿子的变更由谢女士抚养,毕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后来,由于毕先生拒绝把儿子交给谢女士抚养,谢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监护权。
法院裁判
由于双方争议,花都法院启动家庭调查程序,依托家庭审判三制度,依法委托两名家庭调查人员深入原,被告村委会对案件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询问原、被告亲属、邻居等,出具原家庭调查报告,被告质证。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签署的《变更监护权协议》的有效性、儿童年龄、母亲的监护能力等,判决由谢女士抚养。毕先生拒绝接受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民法典解析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的期限。在实践中,父母往往对哺乳期子女的抚养有很大的异议。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北京婚姻律师讲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引用这一规定来处理两岁以下子女的抚养纠纷。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规定直接明确了两岁以下子女的原则,应当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为处理两岁以下子女的监护权纠纷提供了直接接抚养为原则,为处理两岁以下子女监护权纠纷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北京婚姻律师讲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并不意味着两岁以下的子女必须由母亲抚养。当母亲明显不适合抚养子女,如有抚养条件但不履行抚养义务或长期治愈严重疾病时,不应由母亲抚养。一般来说,两岁以下的孩子更依赖母亲,跟随母亲的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民法典》为夫妻妥善协商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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