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一直不处理共有房产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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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同意在出售共同抵押购买的房地产后分割价格。然而,前夫一再拒绝配合处置,协议无法履行。北京离婚房产律师解释房地产分割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芳和张华同意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抵押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一套房子,立即挂牌出售,男方与女方合作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买方支付首期款后,双方搬出房屋。房屋转让收入按王芳80%和张华20%分配。

  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家,带领买家一次又一次地看房,但张华总是说房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出售,并予以拒绝。房子不能转让。除了抚养两个孩子,王芳每个月都要偿还抵押贷款,生活越来越困难。同时,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不断争吵,矛盾升级。

  忍无可忍,王芳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没有阻止她卖掉房子,因为她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以市场价格卖掉房子。在审判中,张华认为王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转让后转让的协议,王方是违约方。张华说,他没有获得房子的经济能力。如果法院想拍卖,王方将承担所有的评估费用和其他损失。

  我可以根据法院的评估价格向张华补偿房屋折扣。面对张华拒绝出售的言论,王芳提出了法院委托评估房屋的方法,接管房屋并赔偿协议约定的房屋折扣。

  法院裁判

  在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售房屋,房屋收入净值按男子20%和女子80%的比例分配。房屋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出售房屋,并配合买方办理签订合同和转让手续。但是,由于双方无法就房屋销售价格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实际上无法履行,即使双方就房屋销售价格达成协议,张华也需要配合买方办理签字和转让手续,这些义务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格的协议无法履行,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王芳的要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张华明要求放弃房屋所有权。

  经审理,法院裁定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赔偿了张华的折扣,两人分别承担了一半的评估费。张华拒绝上诉,二审法院维持。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分为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合同。房地产登记后,动产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属于判决的形成,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北京离婚房产律师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无法就房屋销售价格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格的协议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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