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网谈带有欺诈亲子关系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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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情提要:苏州的周和妻子钱婚后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听朋友和邻居说,3岁的儿子看起来不像自己,周带着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的儿子不是自己的。周向法院起诉钱,要求离婚,支付20万元精神抚慰费和30万元,共50多万元。

  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北京律师咨询网答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妇女故意隐瞒子女不是男子出生的事实,导致男子误以为子女为亲生子女的行为。

  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如何处理?

  (一)法院推定否认双方的亲子关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否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对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

  (二)法院推定确认双方的亲子关系。

  父母和成年子女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对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

  北京律师咨询网提示:在司法实践中,推定的适用应谨慎。只有当一方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不存在,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时,才能适用。一方证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推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周能提供必要的证据,如血型,钱没有相反的证据,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孩子与周没有亲子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显然,钱隐瞒了儿子与周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该男子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符合其他重大过错,周有权在起诉离婚时获得离婚赔偿。

  人格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当事人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钱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人格权益,对男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应当依法赔偿。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钱作为欺诈方,应将近年来支付的抚养费返还给被欺诈方周。

  赠与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周某将财产赠与其儿子,由于周某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周某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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