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咨询网通过真实案例提醒买学区房学校也有搬迁的风险。2020年3月,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王和妻子看中了张和妻子的房子。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房屋预售价为146万元,王和妻子当定金6万元。
3月25日,王夫妇与张夫妇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45.8万元。王夫妇当天支付了119.8万元,加上之前的6万元定金,共计支付了125.8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于4月25日支付,并在房屋结算当天支付。
原协议签订清楚,剩下的余款不多,到期付款完成,没想到这个月,但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来,王夫妇之所以想买这套二手房,是因为他们看重这套房子是学区房,旁边有小学让孩子们学习。没想到,3月31日,王夫妇看到小学搬迁公告,学区房不复存在。不仅孩子们不能因为这所房子上学,而且还面临着房价暴跌的风险。于是王夫妇联系张夫妇,提出变更合同,以较低的价格交易或终止合同,退还购房款。张夫妇不同意。
双方都不愿意让步,所以他们都起诉了五华法院。买家王和妻子认为,买房的目的是让孩子上学,现在学校搬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对自己不公平,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合同,以较低的价格买房。卖家张和妻子认为,在王和妻子支付了大部分房价后,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王和妻子应该支付剩下的20万房价和违约金。
经过两起案件的审理,五华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是否应该降低?王和他的妻子应该支付余额和违约金吗?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均未提及涉案房屋为学区房或是否可以上小学;其次,虽然房地产买卖中有情况变化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中的情况变化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在本案纠纷中,房价涨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原被告应承担自己的风险。因此,王夫妇主张将房价降低25.8万元,要求张夫妇退还额外5.8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支付余额。至于张夫妇提出的违约金,王夫妇知道学校搬迁后一直在积极协商,并没有故意拖延,因此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王某夫妇向张某夫妇支付购房余款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已生效。
家长们为了孩子上学而苦苦挣扎。北京法律咨询网这里提醒家长,不要迷信所谓的学位房,学区房,除了学校突然搬迁,现实中还有很多开发商夸大或扭曲政策,捏造学位房,学区房卖房,或者买房后学校不能建孩子仍然不能上学。买房子是一件大事,孩子上学是一件大事,如果你想把这两件事联系起来,你必须全面了解政策,仔细考虑,不要盲目地押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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