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离婚后的财产处置,一套祖父母留下的财产在十年后引发了诉讼。一开始不熟悉这个世界的孩子现在长大了。作为业主,她向法院起诉了父亲和住在房子里的祖父母,想回家。最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审理了这个房产纠纷案。北京律师咨询网带您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花钱出国留学
孩子想收回房产
20世纪80年代,小雪的曾祖父获得了单位福利房,自2006年以来,小雪的祖父母一直住在那里。2008年,房子以小雪父亲的名义变更登记。2011年,小雪的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祖父母和父亲同意将来留给小雪,并于2015年将房子转让给小雪。
现在小雪起诉说,父母离婚后,她和母亲住在一起。母女俩租了很长时间的房子,经济压力很大。现在她大学毕业后准备出国留学,需要钱,所以她想收回房产,让父亲和祖父母腾出房子。
小雪的父亲说,他很难过收到女儿的投诉。他说,他的父母已经70多岁了,计划在这所房子里住一百年。当时,房地产转让给了女儿,法律没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所以没有办法同意两位老人的居住权,老人没有其他财产,女儿要求祖父母腾出房子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小雪的父亲还提出,他可以用这所房子来处理抵押贷款,以解决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
法院判决
业主享有权利
但要守公序良俗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无论房屋的所有权如何转让,都不会影响小雪爷爷奶奶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小雪的所有权主要是基于与父亲、祖父等人的亲属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小雪是房屋登记的权利持有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小雪面临的经济问题可以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谈判来解决。小雪未经祖父母同意,也未妥善处理老年人的生活事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归还房屋损害了两名老年人的生活权益,这将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也不利于家庭文明建设,违反了社会的良好习俗。
因此,思明法院驳回了小雪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尊重老年人既是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对于老年人来说,生活在老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家庭成员应该尊重老年人,爱年轻人,互相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财产所有者是小雪,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也应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至第371条了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至第371条的规定,居住权是指非产权人享有的居住权和使用他人所有房屋的权利。居住权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与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没有期限。当事人不明确居住期限的,居住权人可以居住直至死亡。因此,老年人在处置房地产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证晚年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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