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签订炒房合同不成立,因为签订合同的人是以炒房为目的,并不是有真实买房居住的需求,这种违背了购房人的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成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和北京房产律师一起走进这起案例。
2016年3月,游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房屋一套,并约定在办理房屋手续时允许买受人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后来吴发现尤其是个搞炒房的人,就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继续履行企业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可以围绕一个合同缔约履行社会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发展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公司利用其具有的房源管理信息技术优势及熟悉房屋市场交易活动流程比较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关系并非真实意思就是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第二法院副院长李贵华表示,这些案件大多涉及房地产经纪人,他们利用住房资源信息和熟悉房屋交易程序的优势,与房屋销售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以溢价向他人转售获利。为了保证倾销行为的顺利实施,这类合同一般都是先同意支付定金,然后腾出并交出房子,这一举动是为了方便实际购房者看房。同时将协议允许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是为了确保出卖人与实际买受人进行交易的转让。当卖家落入房地产人的陷阱,拒绝履行合同将被起诉违约,并要求对违约处以高额罚款。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问题案件中签订买卖双方合同管理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学习机会,同时可以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企业真实存在意思就是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企业实际进行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互不了解,影响学生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我国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社会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管理成本和违约责任风险,实际上我们已经影响了中国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开展交易活动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请看以下三个案例:
案 例 1
江苏张家港市顾在负债累累却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将手头的拆迁房同时卖给两户人家,并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顾以这种非法获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33.5万元。2017年9月,张家港法院审结该合同诈骗案,判处顾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 例 2
合肥市民杨某某因做生意亏本需要钱,先将学生自己的一套完善房屋抵偿给债权人,后又通过伪造房产证将房屋问题再次出售给他人,所得房款55万余元被其偿还企业债务,并将这些房屋交付给他人利益而将知识产权过户给债权人,导致社会各方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需要不断。2016年8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以及法院对此案我们进行数据公开宣判,以合同诈骗罪、伪造相关国家政府机关工作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 例 3
2012年5月,一起所谓的北京“一房多销首起诈骗案”被媒体曝光。业主罗某有一栋26平方米的房子。2010年9月,她委托两家代理销售房屋,并在同一天分别以50万翁和51万李的价格出售。巧合的是,翁和李是朋友。两人得知自己买了同一套房子后,便找罗某谈判。最后,罗退还翁某50万元,并承诺将房子转让给李。但此后,罗以种种理由拒绝转账,李因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期间,又通过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可以卖给了徐某。
最后,法院认定罗某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1万元罚款。
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夫房屋合同的知识,通过以上知识相信您对此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北京房产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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