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应当保持必要的约束,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作性质、工资、用人单位的过失等因素,最终确定劳动者的赔偿金额。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原告五洲公司诉
原被告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被告为出纳。原被告终止了劳动关系,因为被告的重大失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在QQ上收到了**(假装是原告公司的法人,后来被发现是骗子)的消息,要求被告将公司的可用资金发送给自己。被告多次转账,通过网上银行将公司基本账户转账47万元。整个转账过程持续了两个小时。在此期间,被告没有向公司领导或其他人员核实相关信息,也没有提出任何指示或批准。被告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此案。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属于重大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现拒绝接受仲裁裁决,要求法院依法下令:1。被告赔偿了原告47万元的损失;2。被告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延迟支付的利息。
被告辩称
1.案件已向公安机关报告,但尚未结束,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原告可以通过刑事程序向嫌疑人追偿,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的财务管理存在漏洞,给罪犯一个机会。原告没有培训财务人员,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3.原告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4.被告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被告收入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利于被告未来的增长。被告成为正式员工的后薪为3500元。原告的第二次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或仲裁。
法院审理
原被告签订了2015年1月19日的劳动合同。被告是一名出纳员。被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前3500元。根据合同,被告应严格遵守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应当根据损失确定处罚金额。
被告在手机QQ上收到了公司总经理的**,询问被告是否在公司交谈。同一天,被告告告知**当天请假。**通过QQ向被告发送信息,要求汇出公司可用资金。被告没有审查使用财务总监和被告保管的两个U盾,通过网上银行将原告公司基本账户中的47万元转入账户。
在上述汇款过程中,原告公司财务总监在公司会议上,被告通过QQ询问财务总监是否知道汇款,财务总监只是通过QQ回复告诉我,我想告诉你,正要告诉你,被告告告知财务总监拿了U盾,财务总监回复知道。被告的头像,像原告的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一样,是最近新被告的朋友。被告没有核实,错误地认为聊天对象是两个人,所以汇款。
原告的《关于费用报销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的规定》规定了相关的财务制度。被告声称财务总监不签署贷款,董事长通常通过QQ与被告沟通;公司直接向公司账户汇款;财务与相关公司混合,提交原告法人。财务总监的短信记录。
劳动争议发生后,原告的仲裁申请被仲裁裁决驳回。原告拒绝接受裁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2.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束后,被告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事实进行了调解,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比例负责。
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1.被告的行为不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正常提供劳动。被告的分配不是基于原告的指示,因此行为的相应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
2.是被告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财务人员,违反了原告的财务管理流程,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3.被告未履行必要的欺诈注意义务。
4.根据原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重大过失,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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