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纠纷律师简述违反劳动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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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转正工资6000,试用期2000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规定员工完不成业绩,没有底薪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克扣劳动者工资属于侵权行为。

  3、劳动合同签订完不给员工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5、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按平常工资的1.5倍计算工资;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平常工资的2倍计算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平常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

  公司应当避免在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加班的应按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当然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6、员工休年假扣工资

  不仅年假,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扣工资的情况,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实施处罚。

  应当分清是“扣工资”还是“扣奖金”,公司对于员工迟到、早退,旷工全勤等行为不发或少发“奖金”,这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7、试用期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属于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8、拖欠员工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9、员工离职,公司不放人还扣工资;员工离职,不开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期限员工即可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为离职的员工提供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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