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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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约定有利于己方解除劳动条约前提。用人单位是否自行商定解除劳动条约的前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条件时,应遵循哪些法律?下面和北京劳动纠纷律师一起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进修晋升本好事,不可强制来约定

  王某原在A公司处置收银营业,2014年10月,A公司被B公司收买,王某的劳动关系也随之转入B公司,但她的事情岗亭未发生变迁。B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条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B公司向王某提出:依据公司规定,收银员必须要有管账上岗证,以来是公司赋予王某一年时候去考上岗证。是以两边在条约的解除中举行以下商定:若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考取上岗证的,公司将解除劳动条约,其实不领取任何经济赔偿。后虽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参加会计上岗证考试,但一直未通过。2016年11月B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该解除协议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王某觉得,尽管B公司与她在劳动条约中商定,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考取上岗证的,B公司能够解除劳动条约,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觉得,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告诉无关收银员必须要有管账上岗证的规定,同时两边在劳动条约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上岗证,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不同意王某的上诉请求。

  【专业律师分析】

  解除前提有依法,随便约定或无效

  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条约中商定解除前提是不是有效这个题目,有人觉得这属于两边商议同等杀青的协议,依法无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事实上,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因为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使得劳动者相对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宝贵的就业机会,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往往只能接受。

  劳动条约的解除有明确的法定前提和程序,不允许劳动条约当事人在条约中超越法令规定对解除条约举行商定。综上,两边在劳动条约中自行商定解除条件属于无效约定。不具有约束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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