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分析在家加班死亡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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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的工作强度越来越大,加班已成为常态。一些行业为社会牺牲了自己的时间和健康,比如救死扶伤的医生。有些人努力教书育人,比如人民教师。北京劳动律师呼吁在向他们致敬的同时,社会也应该给予他们尊重和相应的保障。教师行业下班后,经常在家备课。有时候不幸发生在家里。 

  案例简介

  2011年11月15日晚,南方某省某高中数学教师、班主任冯于20:30-22:30组织两班学生参加考试,然后连夜回家批改107份试卷。第二天早上7点,同一所学校的老师发现他在家身体不正常,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冯的救援无效,死在家里。下个月15日,冯的工作单位XX中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原因是晚上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不要求老师当天批改作业或试卷。此外,冯的发病时间不是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情况不视为工伤或工伤。死者家属提出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工伤决定。死者家属拒绝接受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撤销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北京劳动律师分析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和岗位不能简单认定为法定工作时间和地点。职工在家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劳动者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但由于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尝试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因此,工作时间和地点不是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而是要根据工人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工人在家加班,虽然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如果工人确实在完成工作任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让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工人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首先要有利于工人的解释。同时,在家加班解释是法律规定的正常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对于在家加班的工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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