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北京房产律师通过案例谈房产退租后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2019年5月份刘女士租赁孙先生门面房一间,合同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9000元,租金一年一付,刘女士在缴纳了一年房租后在未缴纳房租,2022年2月份孙先生以刘女士未缴纳房租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下欠房租12000元,遂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
调解时,刘女士称孙先生的房租高于市场价,曾多次与孙先生协商降低房租均遭到拒绝,且自己是做美甲生意,对店面进行了全部的装修,要求孙先生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费4000元,孙先生认为因刘女士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刘女士要求赔偿装修损失费合同并未约定,其不愿意承担。
法律依据:
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最终判决:
本案中因刘女士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北京房产律师房产考虑到刘女士装饰装修费用尚未摊销完毕,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价值,故调解员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按照法律规定调解由刘女士支付孙先生房租12000元,孙先生对刘女士装饰装修房屋适当的予以补偿2000元,本案已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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