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民事争议处理期间是否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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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登记案件中经常发生民事和行政纠纷交叉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房屋登记案件中民事争议处理期间可予以合理扣除?《房屋登记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房屋登记案件中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予以合理扣除的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环境诉讼的案件自行政管理行为问题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相关案件自行政工作行为发展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对于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部门的民事纠纷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共同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共同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住房登记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一个房屋进行登记管理行为理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社会关系无效或者企业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工作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研究解决我国民事争议,民事争议问题处理学习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民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

  复议决定未将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相关案例

  1.作为《住房登记法》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民事纠纷解决期限不计入行政诉讼期限

  本案要旨: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发生风险转移,继续行使该职权的继受机关为被告;作为一个房屋登记工作行为研究基础的民事法律社会关系发展存在问题争议的,当事人先行解决我国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提高违法而无效的,民事判决结果可以通过直接宣告无效;基于生效判决既判力理论,当事人之间可以选择直接提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住房登记行政案件的,应当在处理民事纠纷期间合理扣除

  本案要旨:涉及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否正确,取决于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先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解决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计算起诉期限时,应当合理扣减民事纠纷解决期限。

  3.《住房登记法》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在计算起诉期限时应扣除民事纠纷解决期限

  本案要点:审理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时,对于民事纠纷已经先行解决的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期限在行政诉讼期限内扣除。

  三、专家观点

  1.房屋进行登记管理行为研究涉及民行交叉的,当事人应当先行解决我国民事争议,民事争议问题处理工作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

  房屋登记行为往往涉及民事与民事的交叉点,这本身就源于物权登记行为中的理由区分制度。房屋登记是一种财产权利,但在房屋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方面出现纠纷,如果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得到解决,《房屋登记法》的正确与否取决于《民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事人应首先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解决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合理扣除民事纠纷解决期限后计算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就房屋权属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就与该民事纠纷有关的房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当事人直接针对潜在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然后针对住房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期间不计为行政行为的期限

  首先,从字面上看,司法解释第八条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在基本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能先诉房屋登记;第二,处理民事纠纷的期间不计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因此,司法解释第八条不排除在提起民事诉讼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其次,从立法研究目的上而言,作为一个房屋进行登记管理行为理论基础的民事相关法律社会关系发展存在一些争议时,通过自己先行解决我国民事争议,再审查房屋信息登记工作行为的合法性,可以有效避免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结果发生矛盾冲突。至于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的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告知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体现了法院数据处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时的解决设计思路。当事人没有直接对基础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后对行政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争议解决此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重要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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