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纠纷律师:个人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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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的雇佣关系出现,对于雇佣关系其实就是雇主向雇用人提供劳务,并且支付报酬的关系。但是很多时候雇佣关系也容易产生纠纷,那么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北京劳动纠纷律师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个人劳务关系的定义及其特点

  个人劳务关系也称为劳务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协议,其中劳动者为完成某项任务或工作,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进行报酬。简单来说,个人劳务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由聘用的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定向性强:顾名思义,个人劳务关系是针对一项具体的劳务服务而存在的,而且一般为短期的项目性质,例如制作宣传册、设计网页等。

  2. 补充性强:个人劳务关系的对象一般是针对企业内部不能解决、缺乏专业知识或技术的特殊工种,比如会计、法律顾问等。

  3. 自主性强:在个人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具有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

  4. 报酬多样化:不像雇佣关系中按月计算工资,个人劳务关系的报酬一般采用项目报酬和时薪制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雇佣关系的定义及其特点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中雇主支付报酬给雇员以换取其劳动力的使用权。这种关系通常表现为一个人或组织提供工作,而另一个人(被雇用方)接受工作并按照约定方式执行工作,以获得有偿报酬。

  雇佣关系的特点如下:

  1. 报酬:雇主向雇员支付具体的报酬作为雇佣关系的回报,报酬可以是固定的、按小时或按月支付的。

  2. 独立性:雇员在工作时通常会独立工作,按照自己的时间表和方法完成工作任务。

  3. 稳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佣关系是长期的,雇员有稳定的工作,这也有助于雇主形成一支忠诚的团队。

  4. 雇主的控制权:虽然雇员独立工作,但雇主仍对他们有控制权,包括规定工作时间、指定工作地点等。

  5. 缺乏所有权:雇员对于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通常没有拥有权,这些属于雇主。

  6. 以利润为目的:雇佣关系是基于商业原则,雇主希望通过雇佣雇员来获得更大的利润。

  三、个人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个人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都是劳动力与薪酬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 合同形式:个人劳务关系的合同形式比较灵活,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需要签订长期合同;而雇佣关系则必须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内容范围:个人劳务关系通常是短期的项目合作,任务目标明确,一旦完成便结束;而雇佣关系一般为长期性合作,双方的合作以公司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正式就业关系为主。

  3. 工作时间:个人劳务关系由于其任务目标短暂性,并且工作时间可以自由安排,一般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而雇佣关系中,则有较为明确的上下班时间和工作日等规定。

  4. 报酬方式:个人劳务关系的报酬方式多样化,一般根据合同约定,采用项目报酬或按时计费;而雇佣关系,则采取月薪制度,员工每月将根据所规定的工资标准及其就业时间而获得相应的报酬。

  5. 整体性:个人劳务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补充性,但是它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基础建设以及工作环境等共同因素,一般不会涉及到员工保护问题;而雇佣关系具有较强的整体性,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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