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北京劳动律师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变相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1)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
(2)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3)安排工人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那在实践中,如何计算自己的加班工资呢?
首先,我国月薪为21.75天,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1.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间×1.5倍。
2.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3.法定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假日加班天数×3倍。
然后问题又来了。如何计算公式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工资计算加班费基数。工人的月加班费不计入下个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以北京为例,具体情况如下:
1.劳动合同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同意以北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可以主张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2.实际工资标准高于原工资标准时,实际工资标准可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础。
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双方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费的基础。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加班费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计算。
3.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金额或者合同不明确的,不仅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岗位工资为计算依据,还扣除上个月的加班费和食品补贴。
雇主每月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均为实际工资,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具体范围解释中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岗位工资,不得单独作为计算基数。以实际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扣除加班费(前一个月),食品补贴不包括在计算基数范围内。国家有关部门调整工资组成规定的,按照调整规定执行。
4.当月奖金应与当月工资合并,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劳动者当月奖金具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性质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以这两部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不按月发放的季度奖金,不得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5.平均月工作日为21.75天,平均小时为174小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员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转换的通知》,确定员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
6.月平均工资综合计算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制度。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综合周期内月平均工资为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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