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党和田是夫妻关系。2017年3月20日,党向刘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北京婚姻财产律师获悉借据规定:今天,刘借了20万元,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还款。借款人:党。刘随后将20万元转入党的银行卡。后来,由于党到期未还款,刘起诉当地法院,要求党及其配偶田共同偿还20万元贷款。田辩称借据是党单方面出具的,因为她不知道,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刘和党建立了贷款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所以党、田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相比,民法典摒弃了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索赔债务的权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确立共同债务共同签署的基本原则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婚姻财产律师以上案例为例,20万元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即使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但贷款是一方以个人债务的名义,田没有签署借据,也没有承认事故,因此刘未能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图,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施以来,婚姻单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实践中,许多配偶被负债。民法典确立的共同债务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司法判决标准,保护被负债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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