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3年因感情不合提出离婚却发现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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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撮合表兄妹结婚13年,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4月20日,汉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当庭判决宣告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北京法律咨询网看到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之父与被告吴某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2002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2003年、2005年陆续生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又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赵某于201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与被告吴某某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22年4月20日,原告赵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其与被告吴某某的婚姻无效。

  该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设立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告赵某之父与被告吴某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告赵某主张其与被告吴某某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法律咨询网: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既关系自己的终身幸福,也影响双方的家庭关系及后代的繁衍。为了保护自己,同时也对他人负责,男女双方在婚前都应该要了解学习一下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切不可任性和盲从。如果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有了孩子,一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原告不能撤诉,人民法院亦不能进行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无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约束力。

  除了以上的情形,还有哪些情况下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1.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无效。

  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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