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北京律师咨询网分享一则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上诉人赵某南对第1969号民事判决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目前已经审理结束。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于2019年7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9月25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且未积极治疗,原告于2019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2020年7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在北京人民医院的病历和中草药收费文件,证明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仅一个月即出现矛盾并分居,双方未能建立稳固的夫妻关系。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上诉人赵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患有性功能障碍的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交了2014年1月的体检报告,证明其身体状况正常。然而,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体检报告仅能证明精液动态分析正常,并不能证明其性功能正常。此外,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出庭,仅由父母向法院解释情况,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北京律师咨询网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还注意到,上诉人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充分履行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对于原告张某提出的离婚请求,赵某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双方关系,反而采取回避态度,这进一步证明了双方感情的破裂已无法挽回。
合议庭还审查了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共同财产相对有限。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和相关证据,公平合理地进行了财产分割,确保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强调了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法院指出,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私事,也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元,夫妻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原则,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当婚姻关系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法院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该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北京律师咨询网在案件分析中指出,此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人们在婚姻生活中应更加注重沟通与理解,以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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