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讲_婚姻自由_婚约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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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人们对于婚姻的选择权和自主权有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婚姻不自由现象,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婚姻自由,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为了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国法律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北京婚姻律师就带你一起了解。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律主要包括:

  (1)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废除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2003年8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废除了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婚姻法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婚姻法律的完善和实施,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也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北京婚姻律师认为法律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完善相关制度等,以确保婚姻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实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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