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于是以买卖的形式以张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审理,法院认为周以假卖房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其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判决张应协助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下面北京合同律师为您解读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周向张借了5万元,因为资本周转不好,想用自己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给银行。然而,他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2006年3月,周与张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意将其在海口社区的房屋销售给张,房屋交易价格为20万元,同年4月办理转让。
随后,两人签署了承诺书,同意周某在一年内将5万元返还给张某。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由周使用,负责每月抵押;逾期不还的,由张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配合转让。
2013年3月,周还清了房款,要求张还房。然而,张拒绝归还房屋,认为房屋以其名义登记,应归其所有。周只能向他索要20万元的房价。为此,双方都上了法庭。
裁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张某应协助周某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律师点评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资金短缺和信用不合格,因此以销售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可以确定双方的本质是借助销售房地产避免正常的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达到欺诈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骗取银行贷款不仅可能承担民事风险,民事风险,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②文章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务用户之目的,如信息标记有误,请联系站长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转载任何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本站上有涉嫌侵权/违规及任何不妥的内容,请第一时间反馈。发送邮件到 319898138@qq.com,经核实立即修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