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答协议约定孩子不需对方抚养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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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在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同意离婚,通常选择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北京婚姻律师讲离婚协议中孩子属于我,以后不需要你抚养的规定有效吗?我真的负担不起。我能后悔吗?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9日,王某的父亲王某和母亲刘某因感情不和在菏泽市巨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婚生男孩王某(2013年11月25日出生)的监护权归父亲王某所有。刘某不承担监护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王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由王某自行承担。之后,王某以物价上涨、工作不稳、收入无保障、无法承担生活学习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支付10万元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刘辩称:王暑假开学后上小学二年级,学校是公立学校,成本低;在离婚协议中,王明确同意不支付赡养费,是双方真实意义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王要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王主张四年赡养费及其事实和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王某的父母就王某的抚养费达成协议时,虽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主张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应证明支付的必要性。王某的父母王某和刘某已经在民政部门达成了王某的抚养费协议。刘某不支付抚养费,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在双方的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王某也没有提供法定代理人王某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王某的主张,王某的抚养费由王某承担。

  法院判决

  北京婚姻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解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规定一方不承担赡养费,离婚后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支付赡养费,北京婚姻律师通常法院应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经济状况是否恶化,子女的实际需求是否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此外,离婚协议是一项具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该协议不仅约定了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而且解除了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和子女的生活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男女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必须谨慎对待离婚协议,充分保护子女权益,避免因冲动同意对方免除抚养费,再次陷入无限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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