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咨询网回答婚姻法中的过错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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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中的过错赔偿制度有什么?北京法律咨询网为您回答。 

  1.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因素,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一因素反映了过错主义离婚原则的特点。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错。双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素,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例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和尊重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义务互相支持。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明显违反上述法律义务。 

  3.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必须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根据《婚姻法》,这一事实是基于离婚的结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没有离婚的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能要求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至于上述规定是否合适,笔者将在下面讨论。现行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出发点,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没有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这些损害行为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原因。如果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审判中发现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几种等因素。离婚赔偿应适用于实施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造成的财产或精神损害,配偶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从审判的角度来看,以上四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离婚损害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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