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讲婚姻续存期间如何让借款协议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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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婚姻律师的实践中,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借款协议,建立借款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借款关系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甲和乙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姻期间没有对财产归属做出明确约定。甲为了投资炒股,向乙出具了手写欠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乙53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时,这笔借款并未得到解决。乙随后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甲返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根据欠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甲和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甲应归还借款,但需扣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甲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无需返还。乙则声称借款来源于婚前个人理财收益,并认为一审判决中扣除50%的比例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甲的借款炒股行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借款的来源,由于金钱的非专用物特征,乙提交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其婚前有相应财产能力,不足以证明借款系个人财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甲应返还借款25万元,并驳回甲和乙的上诉。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婚姻期间借款关系处理的深入思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未偿还的借款,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一般而言,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婚后夫妻一方的财产,无论存入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的资金转账,虽然改变了资金的控制权,但并不改变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通常不构成借贷关系。如果双方在转账时明确表示了借款意图,则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照约定的内容处理。

  在离婚时,如果借款方未完全偿还借款,应根据借款的来源区别处理。如果借款来源于出借人的个人财产,应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果款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则实质上是借款方向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属于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应扣除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还未偿还部分的一半。

  总之北京婚姻律师总结到,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关系及其在离婚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借款的用途和来源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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