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执行程序有效进行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北京专业债务律师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的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申请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三、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前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四、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北京专业债务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诉讼财产保全不一定要求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要提供担保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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