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务纠纷律师:遇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债权人要怎么办?

广州律师网 0

  现实社会生活中,一旦一家公司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对于债权人,因为中国企业通过申请破产往往主要是因为资不抵债,而有些不同地方和政府不能因为“地方环境保护自然主义”而置债权人利益于不顾。有的一个地方在确保税款、工人工资的前提下置债权人的债权于不顾,甚至将它作为其中一条搞活企业,搞活地方市场经济的经验来推广,个别技术企业文化甚至还出现隐匿财产、“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面对这样如此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债权人该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广州债务纠纷律师就实践中常见的损耗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方法分析研究一下。

  一、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

  《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力,但该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如滥用破产程序将高价值财产转让给关联企业或新成立的企业空壳经营; 滥用人格独立性,总结清算特点,以再投资的名义投资新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空巢”; 故意制造抵押权人被合法有效抵押成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等。债权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遏制这种情况?

  (一)、更换企业破产制度管理人。

  破产风险管理一个人在破产程序设计中发挥着极其具有重要因素作用,其在破产程序中处于发展中心位置,担负着管理公司破产财产等重要职责,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社会状况,不仅经济关系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目的的最终目标实现,而且能够直接通过影响中国人民对于法院 审判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需要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学习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全面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学生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二)、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阻碍清算罪的规定,对清算组成员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高检法字〔2010〕23号),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标准为:

  1、隐匿自己财产进行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分析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内容涉及项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或企业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财产;

  4.给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当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不能及时清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问题严重精神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假破产,真逃债

  “虚假破产,真实债务逃避”是指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不履行,而以破产的名义逃避履行债务。其结果是,债权人的债权只得到少量偿付,而债务人只通过破产履行了一小部分债务,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如果遇到“虚假破产,真正摆脱债务”,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破产法,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撤销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下列五种行为可撤销: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4.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5.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6.放弃债权。

  (2)在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两类可撤销行为:

  1.已构成企业破产问题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可以进行研究偏颇性清偿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责任行为方式除外)。

  2.虽构成破产原因,但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单独清偿债权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虚假破产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局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金道[2010]第23号) ,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与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标准相同。

  三、故意降低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研究价值进行降低清偿率。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在许多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资产并不发生变化,而是通过评估来确定其价值。 重组利益相关者有时故意低估资产价值,确定较低的清算率,然后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清算率,以便债权人通过重组计划。 这也是许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对资产评估“腹部丑闻”的原因。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破产财产的出售,除债权人另有决定外,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是债权人意思表示。为防止估价过低,债权人应当监督破产财产的估价程序,重点审查和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破产财产的处置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管理人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债务人进行转移、隐匿自己财产

  在破产申请到破产管理人确定的这段学习时间,企业发展还是由债务人风险管理的。为了提高自身经济利益,债务人经常需要采取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问题或者以其他方法以及转移、处分资产,直接影响造成破产财产减少信息或者破产财产上负担的增加,或者使破产财产安全状况不明等现象来阻碍中国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采用哪些重要手段呢?

  (一)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终止后,债务人可以转移,隐匿财产可以收回。

  (二)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用债务人在申请破产至破产管理人作出决定期间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控制权的便利,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瞒财产。

  广州债务纠纷律师希望每一位“诚实而不幸”的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翻开人生新的一页。任何意图通过虚假破产行为逃避债务的,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我们提供当面免费咨询,赶紧电话预约吧!👈

👉最快捷沟通便是打电话:400-9969-211👈

👉也可以加律师微信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