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普法:什么是网络暴力?怎样定义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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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网络暴力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严重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破坏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网络暴力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网络暴力立案标准如何认定?下面由广州律师事务所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1月24日寻亲男孩刘学州在发布了7000字的绝笔长文之后离开了这个世界。一个刚15岁的少年,做出如此悲怆的选择,让人分外唏嘘。从刘学州的自述中大致勾勒出其异常坎坷的生命轨迹,出生时被父母卖掉,4岁时养父母双亡,上学时被校园霸凌,在寻亲成功之后又被二次遗弃。更因在网上公布了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图以及要求父母给买房子之类的传言之后,遭遇了网络的暴力和谩骂。如今人已经不在了,很多事实真相难以追索,但可以肯定的是,只凭他刚认亲不久的亲生父母的单方面发声,就跑到刘学周的社交平台下大肆谩骂,乱扣帽子宣泄情绪,属于典型的网络暴力。

  要想根治网络暴力,需要社会公众的自我约束和法律的规范约束共同配合完成。目前,我国在互联网侵权方面在法律规范越来越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暴力相关的普法教育。坚决落实网络实名制,让广大网民知道互联网也并非法外之地,侵权就应该承担责任,就算人数众多也不应是法不责众。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种禁令保护制度。有证据证明侵权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向法院申请提前采取相关措施,禁令行为人停止侵权。

  从1月22日开始,中央网信办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清朗2022春节网络环境的整治专项行动。整治内容就包括网络暴力、低俗弹窗广告、饭圈乱象、网红儿童、软色情等等问题。希望这次专项行动的开展能够给网络暴力,刹车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天空。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广州律师事务所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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