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如何自救?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教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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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入债务融资困境的企业,往往会被债权人追得焦头烂额,不断被债权人起诉、被法院查封执行,企业管理疲于应付。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往往士气低落,看不到一个企业需要重新振作的机会。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每况愈下,与其坐等破产清算,倒不如尝试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在司法环境保护的情况下我们争取实现企业文化自救。

  一、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资不抵债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后重组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系列司法保护,例如防止所有司法冻结和法院强制执行; 防止担保权由拥有担保权的人行使; 限制拥有召回权的人行使收回权; 限制企业股东行使收入权; 赋予破产管理人终止尚未履行的合同的权利; 停止计算所有债务的利息、停止计算 liquidated damage (逾期费用)等,这些都有助于恢复盈利。

  要想避免破产清算,争取破产重整,就必须证明企业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企业的行业前景和在行业中的地位、人才储备和运营、管理机制、股东实力、债务和信用能力、资质、社会影响、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违规操作等方面审查企业是否具有重组的价值和可能性。企业一方面可以提供详细的财产状况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单、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专业研讨会、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性。

  二、破产和解

  《企业实现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之间可以通过依照本法进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对于法院受理破产公司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工作申请和解。

  虽然破产清算只能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但通过破产清算获得的还款率将远远高于破产清算,这是实现企业与债权人双赢的最佳途径。 只要债权人建立起信心,申请和解并非不可能。 为了建立债权人的信心,企业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 证明企业具有“抢救价值”。

  企业的“残值”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法院就不会执行和解程序。企业为了证明自己的“拯救价值”,一方面可以主动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说明公司的现有资产,为债权人明确破产清偿比例。另一方面,说明公司不可变现财产的价值和未来的市场前景,尽量让债权人相信公司仍有盈利能力或投资吸引力。

  2、制定一个适当宽限条件的和解清偿方案,平衡企业债务双方经济利益。

  清算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根据法院的裁决予以批准。 从双方利益出发,在对企业盈利能力恢复情况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识别出的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情况,制定适当的宽限期条件,过于严格。 最终,企业将不可避免地破产清算,无法达到调解程序的功能,如果宽限期条件过于宽松,企业恢复经营后公司资产将进一步消散,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制定保障清算方案顺利实施的措施。

  如果没有和解与和解方案的担保措施,债权人对和解与和解方案能否顺利实施仍会心存疑虑。为了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对企业和债权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为了树立债权人的信心,可以通过建立账册、定期回访、催报等措施,建立有效的和解监督保障机制。比如,企业要定期向债权人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文件、重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规定

  综上所述,广州企业法律顾问表示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为经营发展陷入困境的企业管理提供了救助的制度进行支持,企业应当通过结合实际生活情况把握机遇,切不能坐以待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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