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刘某和黄某夫妇,四人是同一所大学的同学,毕业后分别在两座离得并不远的城市工作,两家关系十分密切,几乎每月有一两次见面。
今年8月的一天星期六,刘某夫妇开车到黄某夫妇家拜访,酒席上的人都喝了一点红葡萄酒,稍有不慎,二对夫妇分别劝酒聊天,黄某一无意间说了四个字,就脸红了,所以刘黄二人与两老婆心照不宣地当场发生性关系。
本案例为真案改编,作者对原案进行了改写,隐去地名和有关情节,但仍然尊重原案的基本事实,对定性没有影响。本文北京刑事律师结合本案,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展开探讨,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王某和黄某均不属于强奸罪。
刑法典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三至十年徒刑;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害的法益应由妇女自行决定,即妇女和谁、何时、何地、怎样发生性行为。
本案件中,两个女人和另一个对象,在此期间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的,一方面,两个女人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另一种情况是不符合强奸罪手段的行为,而四人心照不宣,两男一女均未犯强奸罪,所以,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与之不符。
诸如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违反妇女意志是一种表面联系,客观上被视为强奸,但是行为人没有采取诸如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手段的行为是时,这就意味着,这种性交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不能构成强奸罪。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尽管两个女人被作为另一个对象进行性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淫乱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实施淫乱行为。本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因此,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三人为众,本案中,符合此罪之人数要求,而四人确有互相淫乱之事,看来,其构成要件似乎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具体犯罪中的时间、地点等构成要件,缺乏时间或场所要素,即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而非客观违法,犯罪肯定不会发生。
例如非法捕捞海产品罪,只有在禁渔期内,从事捕捞海产品的人,才能构成非法捕捞罪,否则,捕捞海产品的行为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在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并不存在处所条件,而地点往往决定了行为是否违反了法益,众所周知,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聚众淫乱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淫乱罪是指符合这一特点的聚众淫乱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两对男女在家里发生淫乱行为,一开始,家里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什么公共秩序;第二,家里是个人私密空间,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所以,本案四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刑法所保护的公共秩序这一法益。
综合来看,刘某和黄某夫妇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就本案而言,如果地点是在酒店包房内实施,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北京刑事律师结论:犯罪的实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无法益侵害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所以,认定犯罪,首先要从违法(客观)构成要件着手,不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否认其法益侵犯性,无须再讨论责任要件。该案中,刘某和黄某夫妇四人在家中实施淫乱,违反了聚众淫乱罪的非法要成要件,没有违反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所以,四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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