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世纪90年代,原告刘与何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何的庭院和房屋。他的房子有合法的产权。原告购买后,该房产变更为原告名下。1998年12月31日,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8月12日,被告组织人员推倒拆除原告房屋,损坏原告家具和日用品。原告房屋有房产证,属于合法房屋。被告的强制拆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被告行政单位辩称,1.原告刘的房屋所有权证不真实、不合法。刘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扶余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颁发的,但根据当地市行政制度,扶余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不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权证明显不真实、不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刘某房屋的合法性。二、刘建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程序,规划审批程序,属于违章建筑,应当依法拆除。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环保督察、土地执法百日攻坚和清理整顿违法别墅的要求,被告单位组织当地市自然资源局、当地市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对包括刘在内的许多建筑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刘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房屋建设的土地和规划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三、被告单位具有强拆主体资格。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刘在当地市自然资源局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被告作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当然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四、被告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前,由有关单位发出书面催告。履行告知义务。北京拆迁律师综上所述,被告单位具有强制拆迁主体资格。原告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合法的。
法院查明
原告刘某在当地市某地有房。2019年7月31日,当地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刘在未取得任何土地和规划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永久性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0.51.52条的规定,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通知您在2019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强制拆除。2019年8月6日,当地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告刘作出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督促原告刘在3天内拆除违法建筑。但催告书没有送达原告刘某。2019年8月12日,被告组织当地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强制拆除原告刘在**林场的房屋。原告刘认为被告强制拆迁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是违法的。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没有向法院证明涉案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也没有说明涉案房屋所在规划区域的具体情况。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在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辩护的权利;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拆除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在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的房屋没有规划和审批程序,属于违章建筑,应当拆除,并于2019年8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其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被告当地市人民政府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催告未送达原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辩护,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迁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北京拆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强制拆除原告刘的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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