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论述法律支持先拿钱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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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被划入拆迁范围,本来是件好事,经过与拆迁方的协商,基本谈好了,但还没签协议,就要求将房子腾走,而且也没有安置费用。北京拆迁律师非常明确地回复了这位网友的咨询,首先不要盲目的将房子搬走,其次就是就算签了协议也要赔偿款到账后才能搬走。并为大家总结了有关问题的具体材料。

  一、补偿后搬迁是原则。

  我们不能违背这一原则,这是拆迁工作的重要原则。

  1.如选择以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赔偿的,应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迁出前即支付补偿款;

  2.如果选择以房屋置换(补偿安置房)形式进行赔偿的,则在签订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前将一次性补偿1-2年期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将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二、法律规定:拆迁款先收后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收土地的一切支出,自征地补偿之日起,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全部支付。

  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定

  第27条: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后迁出的,应当先予以补偿。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后,应当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煤气供应、电力供应、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建筑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申请书应附赔偿金额及专用账户。财产转移、转移财产及周转房的地点、面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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