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怎么处理拆迁评估补偿价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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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人在面对征收房屋的时候,都会觉得征收方给的补偿太少,殊不知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拆迁补偿的多少,据此,评估机构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但是,此时房价过低时,北京拆迁律师有没有其它补救办法?

  第一,选择评估机构。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以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所以,如果评估机构是征用人自行决定的,则评估机构的成立是非法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参考依据,由此做出的赔偿决定很可能会被取消。

  第二,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如何审查?

  应征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视评估报告的形式:一是看评估时间。报批、评价,要按程序办事,要看资质。评估者必须具备某些资格;第三,看签字/盖章。房地产估价报告应附有估价机构盖章、估价人签名;第四,看评估有效期。评价报告应注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首先,当事各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视评估报告内容的合法性:一、评估的价值。被征收人的价值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同类房屋的市价;其次,评估方法。评价方法选择不正确,那么评价结果就大不相同;第三,评价项目。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准确,需要当事人核实。

  三、应征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一)对第一次评估结果的公示提出异议。

  对每一户被征收房屋征收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第一次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在此期间,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㈡在收到评估报告1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如果被征收人在解释说明之后仍然持反对意见,那么,北京拆迁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的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意见。评估者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在10天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审后,如有变更,则重新向申请人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发生变化的,亦通知申请人。复审是专家鉴定的前提,因此不可忽视。

  ㈢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

  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也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的规定,在收到复审结果后的10天内,向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其组成专家组,关于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和人员资格、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选择、对参数选择等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给出确定、纠正或再评价的意见。

  如果经审阅、专家签字确认,被征收人仍然持异议,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此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关系到征收维权之路的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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