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谈购买拆迁安置房务必考虑3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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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是中国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安置房成为二手房交易市场上的“香饽饽”,但由于拆迁安置房的限制条件较多,在城市化过程中,价格相对便宜的拆迁安置房成为“香饽饽”。文章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发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的程序多、周期长,处于快速变化的市场中,而在随后的实际交付中,有更大的风险或者变更——有时候房屋没有过户,房价就已经涨了好几倍,有时候期房也会交付。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过户。是不是要一起躲?

  入住四年的房屋,但没有过户。房主:妻子不同意,协议无效。作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区最早一批拆迁居民,2003年,为了满足他“莳花弄草,修篱饮茶”的排屋梦想,自己分派的5个安置房在签订拆迁协议后立即全部出售,有一间安置点被郑先生以每平米1000元的价格买下。

  二人签定了房屋转让协议,郑先生立即将全部房款付清。此后,安置小区完工并完成交付,郑先生还收拾好了新家。这个住就是4年了,时过境迁,房价涨得很快,郑先生还在担心房价持续上涨。

  由于龚先生一直没有去拆迁办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郑先生至今无法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在多次联系对方时,他一直没有办法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郑先生也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

  果不其然,在另一项转让请求被拒绝后,郑先生气愤地将龚先生告到海淀区法院,要求法院将她的房产转卖给她。审判期间,龚先生认为双方在该年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得到他妻子的签字,而他的妻子始终没有认可协议,并且已经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之后,经承办法官对双方的释法释理,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龚先生夫妇配合房屋产权办理过户,并由郑先生对房屋进行适当补偿。

  卖方应选择社会信誉好、有保障的中介机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如属共有财产,则需由夫妻或其他所有人共同签署合同。三年拆迁期房屋价格翻倍。房主:房子不卖了,由你付违约金。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小区危房改造。拥有海淀小区一套住宅的汪先生夫妇想要尽快变现,便与有购房意向的陈先生签订海淀安置期房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并约定将该房屋按175万元出售。合同签定后,陈先生将全部购买款项付给汪先生夫妇175万元。海淀安置房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小区价格也大幅上涨,汪先生夫妇一直未能帮助陈先生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并试图通过支付违约金来解除买卖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你的情绪我可以理解,但陈先生当时已经付完了全部款项,你现在违约了,他的损失也是巨大的。承办法官对双方耐心地解释、解释。经进一步了解得知,原来陈先生和汪先生夫妇是多年的朋友,当初出售房屋时还因这份情谊而在期房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了5万元,双方也都不想因为这套房子而导致关系变差。最后,多年的交情让双方都愿意退后一步,达成协议,陈先生在价格上给汪先生一家一定的补偿,并继续履行合同。在调解结束后,该案件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涨的房价常常诱使卖方违约,并用较少的违约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从而以较高的价格再次出售。应当指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自愿、平等地签订的一种契约,一旦签订,各方应严格遵守。如果签订了协议,买方有反悔导致了违约,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违约。

  拆迁期房被查封,无法过户。房东:离婚了,房子还没分清。2019年8月4日,鲁女士与孙先生夫妇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同意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安置小区的房地产(期房)转让给鲁女士,总房价119.6万元,定金20万元,首付60万元(含定金),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鲁女士首付60万元。今年3月,涉案房产建成,符合交付条件,但对新房充满期待的陆女士发现,由于房东孙的个人债务,该房产于2020年被外人查封,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泡影。在这种情况下浇了一盆冷水的陆女士和孙先生无法协商。她别无选择,只能向海淀区法院下诉,要求终止销售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押金,共计80万元。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和妻子在出售房屋后不久就离婚了。拆迁安置房不仅被查封,而且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中了解情况后,陆女士觉得房子的身份更复杂,终止合同的要求更强烈。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终止合同,并返还陆女士的购房款和双倍定金,共计80万元。

  法官提醒

  由于拆迁安置期房的交付和办证时间较长,在等待交付的过程中,由于业主债务被查封,房屋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经常因房款、押金等问题发生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许多郊区或农村拆迁户已经安置了许多房屋。一些买家认为价格比周围的房子便宜,决定购买,但在购买这些房屋时要小心,因为拆迁安置房屋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房产证办理周期长。在等待交付的过程中,由于业主债务被查封,房屋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经常因房款、押金等问题发生纠纷。其次,房产证要先以拆迁户的名义办理,再以买受人的名义转让,隐藏着很多风险。一旦拆迁户多卖一房或拒绝从拆迁办理原产权登记,买受人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此外,还存在政策问题,如地方税费调整、银行贷款政策调整等,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发生新的纠纷。

  买房是大事,买卖双方都要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此,购房者在选择这类房屋时,不仅要找到社会信誉高、保障性强的中介机构,还要做好功课。买受人在签订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安置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协议必须经家庭共有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一致签字后生效。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应审查共有人身份,防止共有人签字遗漏,导致协议未成立或生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一旦达成,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任何违约行为都将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如双倍定金返还和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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