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讲山西大同某村房屋被征收只置换产权不补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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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情况

  崔先生是山西省大同市的一个村民。2010年,他从村民那里购买了宅基地和房屋,并办理了经营超市和酒店的转让手续。

  崔先生非常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他全力配合各种政策。然而,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只有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征收方没有评估崔先生的房屋,也没有提到货币补偿。

  征收方给出的安置方案是:正房按建筑面积1:1产权置换,南房1:0.8自愿添加到0.2,补充到1:1建筑面积置换,最大置换面积160平方米。如果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房面积,剩余面积为2200元/平方米,南房1800元/平方米。如果安置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3500元/平方米购买,租金为每月300元。

  崔先生的房子实际总面积为600平方米,近年来周边房价不断上涨。房子已经达到5000/平方米左右,商店已经达到1.8万元左右。即使是安置房,也要4500-5000元/平方米。

  崔先生越想越觉得委屈。我们普通人必须配合城市发展,但如果补偿不合理怎么办?这个补偿协议是签还是不签?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前,将《征收补偿决定》贴在崔先生家门口。

  崔先生终于受不了征地方的做法了。集体征地必须发出公告通知,征地批准必须公布,补偿计划必须征求意见,并向大家公布。这意识到我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征地的通知和公告。崔先生为自己赢得了合法合理的补偿。

  北京拆迁律师说法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

  被征用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用人计算,结算被征用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征收集体土地时,用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为房屋的,业主有权选择货币或产权置换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明;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根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式,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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