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崔先生是山西省大同市的一个村民。2010年,他从村民那里购买了宅基地和房屋,并办理了经营超市和酒店的转让手续。
崔先生非常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他全力配合各种政策。然而,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只有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征收方没有评估崔先生的房屋,也没有提到货币补偿。
征收方给出的安置方案是:正房按建筑面积1:1产权置换,南房1:0.8自愿添加到0.2,补充到1:1建筑面积置换,最大置换面积160平方米。如果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房面积,剩余面积为2200元/平方米,南房1800元/平方米。如果安置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3500元/平方米购买,租金为每月300元。
崔先生的房子实际总面积为600平方米,近年来周边房价不断上涨。房子已经达到5000/平方米左右,商店已经达到1.8万元左右。即使是安置房,也要4500-5000元/平方米。
崔先生越想越觉得委屈。我们普通人必须配合城市发展,但如果补偿不合理怎么办?这个补偿协议是签还是不签?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前,将《征收补偿决定》贴在崔先生家门口。
崔先生终于受不了征地方的做法了。集体征地必须发出公告通知,征地批准必须公布,补偿计划必须征求意见,并向大家公布。这意识到我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征地的通知和公告。崔先生为自己赢得了合法合理的补偿。
北京拆迁律师说法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
被征用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用人计算,结算被征用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征收集体土地时,用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为房屋的,业主有权选择货币或产权置换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明;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根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式,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盖章。
②文章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务用户之目的,如信息标记有误,请联系站长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转载任何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本站上有涉嫌侵权/违规及任何不妥的内容,请第一时间反馈。发送邮件到 319898138@qq.com,经核实立即修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