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等人招商引资的企业,因县内主题公园建设面临拆迁。北京拆迁律师分析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据杨先生介绍,他们的企业是甘肃省的龙头企业,这么多年来,属于县内经营较好的企业。
2008年,杨先生等人从县内某公司租赁了1000多平方米的房产,经营饲料公司。十多年来,公司经历了项目扩建,杨先生等人为公司辛勤劳动。看着周围的工厂,几乎搬迁了。杨先生等人看着眼前被称为违法建筑的工厂,越来越没有信心。
杨先生说,周边大部分厂房都在县里,县里的征收项目合作度比较高。但对他们来说,他们更希望得到合理的补偿。杨先生在整合了自己的成本投入后,对征收中的补偿金额也有了大致的期望。
杨先生说,副县长和规划局派人来公司,副县长口头说房子是非法建设,虽然没有拍照或发布任何文件,但这句非法建设让他感到不安。
为此,杨先生找到了律师,希望在律师的参与下,能够处理好拆迁,让杨先生得到应有的补偿。
律师就杨先生的土地和房屋现状进行了沟通,对征地的合法性有了初步的了解。经过简要分析,律师还将通过申请信息披露等方式调查取证,起草律师函等法律文件。如果律师需要参与案件进展中的重要性谈判或谈判,律师也将在杨先生的委托下与征收方沟通。 相关规定 非住房拆迁补偿
(1)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合资企业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非住宅房屋,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拆迁房屋建设安全重置价格+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拆迁房屋建设安全重置价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产资源局批准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的下列费用:(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二)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以土地使用权、合资企业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所有非住宅建筑外,非住宅建筑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财产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贴、幼苗补偿、土地补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新的拆迁规定是根据旧的拆迁规定定制的,主要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拆迁要求高于实际房地产价值和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公众意见,国务院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月21日宣布实施,同时正式宣布废除旧城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新拆迁规定的正式实施宣布了旧拆迁时代的结束。新拆迁规定中因行政干预而不再存在的强制拆迁现象与互联网上特别流行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概念基本相似,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用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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