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用过程中,为了促进项目的进展,强制拆迁并不少见。虽然强制拆迁的情况相似,但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差异。北京拆迁律师为您带来下面的强制拆迁的案件。
案例介绍
原告的房子位于贵定县昌明镇##村。2018年1月29日,贵定县人民政府发布《贵阳至南宁(贵定段)项目土地房屋征用通知》(贵府公告2018年5月5日)并发布公告,确定征用范围村、香山村、乐永村、昌明镇文江村等。征用部门为昌明镇人民政府和沿山镇人民政府。原告的房子在征用范围内。原告认为征用补偿标准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签订房屋征用补偿协议。
2020年7月18日,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决定责令原告交出土地,限于原告在三天内交出土地。原告拒绝接受交出土地的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贵定县人民政府、昌明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强制拆迁原告房屋。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所涉及的项目建设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原告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交出土地,阻碍国家建设和发展,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根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观点
虽然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决定责令原告交出土地,但第二被告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项目建设需要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法院判决
贵定县人民政府确认被告,贵定县昌明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贵定县昌明镇##村涉房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移交土地的决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用户已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绝移交土地,影响征用工作的正常进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责令移交土地,也没有行政强制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本案,贵定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出让决定》,原告已提出复议程序。在复议过程中,《土地出让决定》的合法性尚未确定。此时,即使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县、镇人民政府也无权拆除房屋。
被告辩称,涉及的项目是国家重点项目,因此房屋被拆除。律师认为,既然是国家重点项目,就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被征用人的利益,树立榜样,而不是以国家重点项目的名义知法犯法,忽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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