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项目有时间安排,为了促进拆迁过程,拆迁部门往往采取各种方式完成工作目标,强制拆迁房屋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当然,强制拆迁也有各种各样的,有些会发布拆迁通知,有些会发布强制拆迁决定,当然,有些会强制计算补偿进入拆迁账户,以证明已履行补偿义务,有权强制拆迁。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清楚地告诉你:非法的!在任何交易中,都没有强制买卖。将补偿转入被拆迁人账户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也不能掩盖强制拆迁的违法事实。北京拆迁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案件介绍
王强(笔名)是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民。该村有一套宅基地房屋,三层砖混结构,面积600多平方米。王强还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虽然两个孩子都结婚了,但他们的户籍没有迁出,仍然在家乡。
2014年10月,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发布《征地公告》,组织王强所在村及邻村征地,王强的房屋也在征地范围内。由于赔偿纠纷,王强等村民不同意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被搁置。
我以为拆迁已经翻了。谁知道,2021年又开始重新提起旧事了。2021年5月,沙河镇人民政府向王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近150万补偿直接转入王强银行账户。2021年7月,沙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王强的房屋。为此,向法院起诉沙河镇人民政府。
审判焦点
被告并不否认强制拆迁的事实,但辩称,在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决定》后,补偿将及时全额汇入原告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向原告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后,已完成所涉房屋的征收,所涉房屋的物权已转让给被告。被告将补偿汇入原告账户后,被告拆除所涉房屋,因为原告没有履行搬迁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指出:
1.原告是房屋所有人,未签署补偿协议或交付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强行向原告转让资金,单方面表示不能视为与原告达成协议。此外,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是转让行为的标志。
2.在征收过程中,任何部门都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利。需要拆除房屋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观点
被告沙河镇政府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出职权,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2021年7月6日,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组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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