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解析非法拆除合法房屋如何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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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很多人咨询,我家目前正在拆迁,但补偿太少,我不同意,也没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然后房子被当地政府部门拆除,现在该怎么办?事实上,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用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你就会知道的。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湖北省恩施市利川市的一名村民。他在村里有一所房子。他依法申请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面积80平方米。2012年5月,当地市政府发布了《村集体土地征用公告》,刘先生的房屋在上述公告规定的征用范围内。2017年5月20日,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房屋的决定》,责令刘先生在5天内交出土地。逾期后,国土资源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2日,有关部门发出《强制拆迁通知书》,责令刘先生在2017年6月12日前拆除房屋,并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全部拆除。逾期不履行的,有关部门将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刘先生自行承担。第二天,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刘先生的房屋。有关政府部门没有给刘先生留出任何准备时间,损害了刘先生房屋内的大量物品和财产。绝望中,刘先生咨询了律师,委托律师保护他的权利。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审判中,被告当地有关部门主张刘先生的土地和房屋已被国土资源局依法征用,刘先生拒绝履行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的征用决定。答辩人限期强制拆迁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对原告的实体权利没有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判决:一是确认地方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原告刘先生的房屋是违法的;二是责令地方政府部门赔偿原告资产损失705345元。 

  北京拆迁律师分析      

  首先,当地土地研究所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表明原告刘先生逾期不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后,原告交出土地时,被告政府部门未向当地土地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作出强制拆迁通知,明显违反了原告房屋组织刘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受害人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因此,被告政府部门应当赔偿原告因拆迁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程序的,可以直接剥夺被征用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侵犯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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